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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补缴 「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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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0-09 08:57:46
  • 来源:搜狐

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关注是正确的,最重要的还是要尽量做到按时参保,提前参保,在社保费用中间不要随便断缴,停缴,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确保我们自身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目前对于养老保险补缴最为完善的政策规定,我看到的还是只有江苏省,而且江苏省的政策也是最新的,是从2021年3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哪些情形下能够补缴,哪些情形不能补缴,一条一条的罗列的非常清楚,政策的透明度也非常高。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非常快,很多政策措施有时比较滞后,按照今天发展变化的情况来执行过去几年的政策,有时是很难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的。就拿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来说,在过去,也就是2016年之前,各个地方为了应对养老保险基金比较困难的局面,对于养老保险的补缴都是一路绿灯,当时由于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比较小,大部分地区都是市级统筹,所以各地各行其是,政策也比较灵活。

但一次性补缴带来的弊端是导致很多人集中退休,其实补缴的费用不能解决长期的养老保险基金亏损的实际情况,同时也是对按时足额缴费人员的不公平。从2016年开始,人社部出台了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对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一次性补缴来增加缴费年限按下了停止键。

黑龙江省虽然没有单独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但根据《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黑人社规(2018)5号文件的规定,其实这个文件就是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的一个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黑龙江省的规定,一是按城镇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为个人原因断缴或是欠缴养老保险的,2019年3月底前可按原政策规定补缴断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2019年4月1日后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这个时间界限就比较清楚了,2019年3月底之前断缴的可以补缴,4月1日以后断缴或是欠缴的不能补缴。

二是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因生活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各级人社部门可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这部分人员贷款来补缴,退休时由银行逐月在养老金中扣除贷款的本息。黑龙江省的这个做法倒是比较人性化的,估计全国只有黑龙江有这样的政策。

三是因长期停产或濒临破产,企业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僵尸企业”的,其职工个人可从企业被认定为"僵尸企业”的次月起,及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原企业,职工随同企业参保期间,企业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按规定补缴。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果属于单位欠缴的部分,随时都是可以补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只有在2019年3月底之前欠缴的可以补缴;僵尸破产企业的职工可以随同单位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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