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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海南公积金新规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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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1-06 08:57:33
  • 来源:搜狐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0月2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姚皓) 10月25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新规,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进行补充优化,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计算标准的通知》,本次补充优化共有两大内容。第一是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工资对账单、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获取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的个人其他稳定收入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第二是若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提供或获取的个人工资收入属“实发工资”的,核定其月收入可增加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即“实发工资” “住房公积金月汇缴总额”。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的出台是针对部分借款人反映家庭收入不包含未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的月收入、实发工资不包含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借款人家庭的贷款权益,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刚需及改善住房条件,合理测算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科学评估其家庭的还款风险承受力,并作为该局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优化服务工作之一,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惠民利民效能。

优化后的家庭月收入核定范围包含以下内容: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近6个月的缴存基数核定其月收入。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缴存基数与实际月收入差距较大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工资对账单或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获取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二)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可提供银行打印的工资对账单、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获取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的个人其他稳定收入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三)个人工资收入属“实发工资”的,核定其月收入可增加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即“实发工资” “住房公积金月汇缴总额”。

注意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即应发工资),已包含住房公积金月汇缴总额。因此,使用缴存基数或应发工资核定月收入的借款人家庭,不再将月汇缴总额重复纳入计算。

(二)2019年11月1日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事大厅或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网点,已提交并受理完整贷款申请资料的借款人家庭,继续执行原还款能力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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