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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其作为工程欠款的处理依据「关于工程垫资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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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01 08:57:39
  • 来源:搜狐

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其作为工程欠款的处理

目前的建筑市场始终是发包人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处于劣势地位,承包人为了承接到建设项目,不惜向发包人承诺作出各种让步,垫资便是其中的一种典型方式。所谓垫资,是指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再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垫资的约定被称为垫资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之前,承包人垫资被认为属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因而司法实践中一般均认定为无效。尽管如此,建筑市场中的垫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当事人通过各种变通方法进行实际垫资,如签订“黑白合同”,如果简单地一概认定无效,并非是对施工方的有力保护,而且认定无效亦缺乏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另外考虑到在国外建筑市场上,垫资施工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认可了垫资条款的效力,并规定了以下处理原则: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约定返还垫资和相应利息,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则承包人无权主张利息。

主编:潘福仁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71页

出版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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