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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欠钱不还 能否要求其妻子还钱 「欠账不还可以执行他的妻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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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08 08:58:46
  • 来源:搜狐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法律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网友咨询: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杨某多次向陈某借款共计860多万用于公司经营,且每一次借款,杨某都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借款期间及随后,杨某偿还了陈某部分借款。截止到2013年7月,杨某尚欠陈某本息共计500多万。后两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将之前的借条全部作废,并对借款情况、利息情况作了重新约定。同日,两人与另外一人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三人向杨某经营的商贸公司与杨某名下另一公司分别投资300万、30万,而陈某投资的330万包含在杨某尚未偿还的借款中。至2018年,杨某仍有部分借款未还。陈某能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要求杨某及其妻子郭某共同偿还借款吗?

山东灜泽律师事务所田哲律师解答: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杨某均认可借款总数额及已还款数额,虽然借款发生在杨某与郭某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债务是杨某在婚姻期间以个人的名义借款的,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因此,此债务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因此,郭某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田哲律师补充:

以下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2、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田哲律师,多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擅长婚姻、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从业多年以稳重踏实的工作作风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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