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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业务涉税问题分析「票据转贴现业务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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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29 09:01:37
  • 来源:搜狐

采取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结算在日常交易中非常普遍,为了获得周转资金持票人将未到期商业票据转让给贴现单位变现,贴现单位持有到期获利或不到期转贴现获益。贴现收入需要缴纳哪些税?发票如何开具?能否抵扣、相关费用如何列支?且听我慢慢道来。

一、先学概念,什么是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都较短,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主要是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二、分税种分析贴现业务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方面

贴现单位取得贴现收入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贴现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企业因票据贴现取得贴现单位开具的发票能否抵扣?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 日营改增后,贴现单位取得贴现收入时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规定,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按照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把以上两个规定合起来理解,就是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增值税全部在直贴环节缴纳。

为了解决票据贴现业务税负分配不均的情况,实现税负在不同交易环节的合理分摊,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增值税全部在直贴环节缴纳,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分段缴纳,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贴现息=应收票据面值×(票据到期天数/360)×贴现率。

同时根据《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解决了发票开具问题,发票开具金额与贴现转贴现业务收入不完全匹配,但由于贴现利息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增值税不影响,同时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核算方面贴现利息全额抵减转贴现利息全额等于实际收到的贴现利息,也不受影响。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论贴现人、贴现机构、转贴现机构取得贴现利息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除税法明确的不征税收入,企业各类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因此贴现机构、转贴现机构取得贴现利息收入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申请贴现的企业来说,贴现息记入财务费用,依据相关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税务总局2018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假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外部凭证,企业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相关外部凭证,按照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费用支出真实性后,将相应利息支出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对从事贴现业务的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包括贴现类的风险资产。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的规定,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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