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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资方式「融资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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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16 09:03:07
  • 来源:搜狐

保理合同看似高深,实际上万变不离其宗,拆分完仍是我们常见的法律关系。

教育机构新的融资模式之——融资性保理

保理合同很多人都会觉得有些陌生,由于保理合同的舶来品属性,作为法学生对于保理合同其实也是比较陌生的,只是在国际贸易法中在支付方式章节学到一点,和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大致在一处。

最近开始研究保理业务,是因为教育机构行业之前的“教育贷”融资模式因政策原因被叫停,而教育机构客观上仍然有融资的需求,因为有教育机构的客户想要寻求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融资性保理业务。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将初步的业务模式通过下图展示给大家,看不懂先不急,只是给大家这种业务模式一个初步的印象。

教育机构通过保理融资的业务模式

保理合同是何含义?有哪些分类?

刚看到这个交易图的时候,大家可能会非常疑惑,交易模式中的“保理合同”是什么含义?

1、保理合同发展背景

保理合同在我国兴起的较晚,它和融资租赁业务比较类似,都属于企业除通过银行贷款以外的商业融资的途径。保理合同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合同法》等法律对保理合同并无明确规定,保理的相关规定比较分散于最高法、地方高法的审判工作纪要中。再就是类似《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业主管规定中。

在中国审理保理合同经验比较丰富的法院主要集中在上海和天津,因此很多保理合同的裁判规则主要参考天津、上海法院的案例。

《民法典》实施后,涉及保理合同规定主要在合同编中第十六章保理合同以及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保理合同的定义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帐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以教育机构保理融资为例,教育机构作为债权人,将教育机构与学员已经签订的以及未来一定期限内将要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项下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根据转让债权的综合情况,将债权转让款支付给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实现融资,该步骤即法条中“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

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即保理人负责对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进行账务管理,出现逾期负责催收。

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3、保理合同类型

(1)明保理与暗保理

根据债权转让规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具有拘束力的前提是,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因此在保理业务中,就有通知债务人和不通知两种类型。

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的保理业务叫做明保理(公开型保理)。

《民法典》第764条规定,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顾名思义,债权转让后,不通知债务人的保理业务叫做暗保理(隐蔽型保理)。原因很简单,当债权人(卖方)缺钱,但又不想让债务人(买方)知道自己缺钱的情况下,债权人就会选择暗保理,暗保理下保理合同有效,但是对于债务人来说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

(2)有追索权与无追索权

有追索权保理

《民法典》第76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还是以上文的教育机构为例,有追索权的保理,当学员(债务人)逾期后,保理公司可以要求教育机构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按照一定标准回购债权(再买回去),也可以向学员主张剩余的债权。

该种模式下,保理人承担的风险较低,相应的收益也较低,保理人只能收取本息以及维权的成本等费用。

无追索权保理

《民法典》第76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而无追索权保理,保理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应收帐款项下的债权,不能向债权人追索,该种模式保理人承担的风险较高,收益也较高,只要从债务人处追偿回来的钱款,全部归保理人所有。由于该种模式风险较高,实务中如果债务人不是信誉非常良好了,保理人一般不会选择该种模式。

(3)正向保理与反向保理

明/暗保理、有/无追索权保理,这两种分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并且需要在保理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但是近年来非常火的正/反向保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是什么含义呢?

所谓的“正/反”实际是保理业务营销的对象不同而做的区分。

正向保理,是前面我们讲的正常的模式,是针对债权人进行营销,债权人有融资的需要,因此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

反向保理,是针对债务人进行营销,由于一些债务人(尤其是建筑类企业),有大量的供应商,而供应商供货后,往往有半年甚至是更久的帐期,债务人为了能够晚点付款,而供应商又可以早点拿到钱,就会推荐供应商到保理公司处做保理业务。

以上是对保理合同的含义以及保理合同分类做的分析,下一篇讲结合本篇文章进一步对教育机构的这种融资模式进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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